新税法对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作了调整,由一年调到183天。为了吸引境外人才,并维持政策预期稳定,新条例平移了原来条例中对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免税规定,并适当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简化了免税办理手续,也就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