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基本法的正確执行,不止是香港內部的事,也是中央的权力和责任。根据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权力,一是由特区政府提请释法,二是由终审法院提请人大释法,三是由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无论哪一种,都是维护基本法实施的必要法律行动。宣誓风波涉及基本法第104条的詮释问题,关乎中央与香港的关系,符合人大释法的条件。人大常委会根据宪制权力解释基本法,作出清晰的释法,让特区法院在审理和判决“港独”违法行为时,有更清晰明確的法律依据,从根本上化解“港独”造成的重大威胁,维护基本法、维护“一国两制”,这是对各方都好的做法,亦不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因为基本法对此有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