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与亲属结成利益共同体,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私营企业主揽工程、拉项目,以所谓股权转让、业务佣金等“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实质,通过亲属从中大肆收钱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