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明確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规定,如果宣誓人拒绝或忽略这样的宣誓,该宣誓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特区政府及行政长官有宪制责任维护及执行基本法及落实基本法的相关法律,政府有责任研究早前两名候任议员宣誓问题司法复核案的判词,以决定应否就其他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是否有效等问题採取任何跟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