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管理人也可以在获得香港法院的认可后,到香港履行职务,例如进行保全或查找债务人的文件或相关资产等工作。两地的破产管理人可利用合作框架作为额外的"工具",加强保存债务人的资产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减低在两地提出平行法律程序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