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乡村治理的基础在于保持和推动村庄社会主体利益的更高水平动态均衡。以往的乡村建设行动中,农民、集体、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外部资源的引入和运行中存在局部失衡现象。新发展阶段城乡融合发展要求社会主体充分参与,推动形成更高水平的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机制,达到参与主体利益高水平均衡,共同发展。同时,逐渐推进城乡社区治理路径相向而行,进一步加大城乡财政统筹和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弱化农民与市民的异质性、强化同质性,使得城乡融为一体,协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