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拥有多元化的立法主体和法律形态,尤其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大湾区瞬增至十二个立法主体,有广东一个省级地方立法权,有广州、佛山、惠州等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还有基本法规定授权香港和澳门分别享有高度自治的立法权,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授予的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