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必须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根据该条发出的证明书。《条例草案》的目的正正是为了有效落实上述人大常委解释(解释)的精神,以应对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所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
1997@一2023HK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