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过大、在一些领域对法治造成消磨和干扰的情况有待进一步治理。必须坚决确立法治在我国社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各项工作也须在法律的规约下进行,社会确信这一点非常关键。否则的话,很多人会担心行政权力在一些时候和领域可能被非正当使用,比如担心行政权力随意决定一项投资的命运,为了一个地方行政机构的安全而牺牲投资的安全,以及选择性执法,等等。要不断打消民营企业的这种担心。
1997@一2023HK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