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建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使用,并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湖南将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制度,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
1997@一2023HK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