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院到世贸组织,再到国际投资仲裁庭及商事争端解决仲裁庭,均没有关于判例法的明确规定。然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院的法官、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及专家组的成员、投资仲裁的仲裁员、商事仲裁的仲裁员、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无不援引先前的判决与裁决。国际法院的判决更是经常被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当事方所援引。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和专家组也无不援引先前的裁决与决定。这就形成事实上的国际判例法。毫不夸张地说,仲裁员、律师等在处理案件时,如不援引或如不广泛援引先前的相关案例都可能被视为失职。
1997@一2023HKNW